學程 Program |
中文名稱:生態工程學分學程
英文名稱:Ecological Engineering |
學程主任 Director of Program |
姓名:林裕彬 |
學程網址 Website of te Program |
http://140.112.76.232/EE/index.htm |
聯絡人 Person in Charge of the Program |
姓名:廖泓韻
電話:33663444
Email:huyuliao@ntu.edu.tw
主辦單位: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 |
學程簡介 Introduction of Program |
一、學程名稱
生態工程(Ecological Engineering)學程
二、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生物資源暨農學院
共同主辦單位:工學院
參與單位: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昆蟲學系、森林學系、園藝學系、生命科學系、地理環境資源學系、海洋研究所、漁業科學研究所、土木工程學系、環境工程學研究所、建築與城鄉研究所、生態學與演化生物學研究所、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
聯絡單位: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校內分機63444) 三、參與規劃教師 (按姓氏筆劃)
生農學院 :丁宗蘇、王立志、王亞男、李後晶、金恆鑣、林晏州、范正成、吳富春、洪淑彬、侯文祥、徐源泰、袁孝維、郭幸榮、陳明杰、黃宏斌、許銘熙、許榮輝、曾顯雄、張文亮、張尊國、張斐章、張倉榮、張育森、童慶斌、楊平世、蔡厚男、鄭欽龍、鄭克聲、謝正義、關秉宗、韓選棠、譚義績、任秀慧
理學院 :李美慧、林俊全、許建宗
生命科學院:何國傑、李玲玲、林曜松、周蓮香、郭城孟、陳章波、謝長富
工學院 :呂良正、林峰田、林國峰、陳榮河、張慶源、游以德、楊永斌、劉可強、駱尚廉
公衛學院 :王榮德 四、設置宗旨
人類行為對大自然造成的衝擊,包括資源過度開發利用、污染排放、稀有生物瀕臨絕種,以及部份忽略生態的公共工程等。這些衝擊的累積將導致大自然的失調及反撲,也直接威脅人類的生存與生活。當人們發現周遭的綠地及土壤植被、河川的生物、溼地減少的同時,水土環境污染、洪氾、土石流出現頻率卻無形中增加了。這些對大自然的沖擊若不能有效制止或降低,則將直接威脅人類之文明及經濟發展成果。因此,本學程之宗旨即將環境生態知識納入工程規劃中,以復育及營造優質的生態系統,使人類生活與自然生態結合互利。
生態工程學程的目的,主要在使工程背景的學生瞭解生態系統的法則,能夠在工程設計與施工過程中,和諧融入生態的原則,對大自然與生命的尊重有更多的體認,使得公共工程與自然生態能夠有效的融合。對非工程背景的學生,從生態的初步認識,增進到尊重生物倫理的生態施工認知,知道人類在生態環境的合理共存。
為此,本學程主要在使工程背景的學生,修習陸域及水域生態系統,讓生態相關系所學生修習相關生態工法之基本理論,本校涵蓋生物資源與工程領域之系所眾多,是最適合推動生態工程領域教育之綜合型大學。
五、設置目標
本學程可提供本校大學部學生學習有關生態系統及生態工程技術之相關課程,希望學生在修畢本學程後能了解:
1.生態系統基本知識。 2.生態工程之基本原理。 3.濕地、溪流生態之復育及營造。 4.陸地生態之營造。 5.自然災害的生態工法整治。 6.溪流生態整治。 7.海灘沖蝕與定沙生態整治。 8.生態棲地保護。
六、學程規劃
本學程課程設計之原則為:
1.理論與實務並重。 2.兼顧生態系統之基本知識及生態工程技術。 3.可供工程及生物背景之學生修讀。 |
畢業資格 Graduation Requirements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 生態工程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由本校生物資源暨農學院主辦,工學院共同主辦。 本校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昆蟲學系、森林學系、園藝學系、生命科學系、地理環境資源學系、海洋研究所、漁業科學研究所、土木工程學系、環境工程研究所、建築與城鄉研究所、生態學與演化生物學研究所、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為參與單位。
第二條
為訂定本學程方向,並執行學程之推動,生態工程學程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成員九至十五人,由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院長聘請學程相關領域教師兼任之,任期三年,並指定一人為本學程召集人。
第二章 修習資格
第三條
本校大學部(含進修學士班)二年級(含)以上學生及研究生,得申請修讀本學程。
第四條
申請修習本學程學生,應通過本小組之審核,未通過審核之學生亦可修習本學程課程,惟各課程之修習以具有學程資格之學生為優先。各課程其它修習條件,依據授課教師要求訂定之。
第五條
申請修讀本學程之審核,每學期舉辦一次。本學程每年招收人數由本小組決定之。
第三章 課程
第六條
本學程分為必修課程和一般專業課程。申請通過之學生應修習至少廿學分。其中包含二門必修課程,及五門(含)以上之一般專業課程。
第七條
本學程必修與一般專業課程名稱及學分數請參見課程規劃。
第四章 修業年限、成績、學分
第八條
依「國立台灣大學跨院系所學程設置準則」第五條之規定,修讀學程學生,已符合主修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及學分,得檢具相關證明,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兩年為限。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修業年限之規定。
第九條
學生修習本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數是否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由其主修系所認定之。
第十條
學生修習本學程各科課程之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本學程各科成績及格分數,依本校學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學生每學期修習本學程科目學分,併同主修系所科目學分計入學期修習科目學分總數,其學分總數應依本校學則辦理。前項學分總數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本校規定退學標準者,應予退學。
第十二條
學生於畢業前完成本學程總學分要求時,應主動於畢業前一個月通知學程承辦人,並於教務單位申請中文歷年成績單乙份,交由本小組審核,審核通過並簽請教務長及校長同意後,授與本學程證明書。
第十三條
學生修習本學程後,所修之非本學程開設科目,雖領域相關亦不得採計為本學程學分。
第五章 學分費
第十四條
學生因修習本學程而延長修業年限,依學校規定辦理繳費。
第六章 預修採計
第十五條
本學程學生通過申請審查後,曾修習本學程課程之學分得辦理預修採計,惟最多以採計十二學分為限。
第七章 錄取資格之保留
第十六條
已具本學程修習資格,而未修畢本學程學分之大學畢業生,若成為本校研究所學生,得繼續修習本學程,其已修習之學分數併入計算。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後,送請教務會議通過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